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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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所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叁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
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訴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並聲請本院以八十
九年度票字第四○七八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簽發,該本票
上原告之簽名非真正,係屬偽造,且原告未曾授權他人代理簽發系爭本票,原告
自無庸負擔任何票據之給付義務,被告實不得持之對原告主張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以其雖無法證明系爭票據為原告所簽發,惟其係參
加訴外人 陳順進 所召集之互助會而取得系爭本票等語資為抗辯。
丙、法院之判斷:
一、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由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
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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