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