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實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