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9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96號原告戊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7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周玫芳法官劉錫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