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原告 李宗尚
李瑋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陳虹均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告 楊碧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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