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12號原告 許颺山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被告瑞仙綠能產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所繳納之3,200元,原告尚應補繳14,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何伊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