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45號原告 呂豪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邵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邵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8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3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郭俊德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