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原告 陳立旺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維原謝之迪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97,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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