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國庸
籍設臺北市○○○○路000號0樓(臺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國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國庸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考。再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則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爰依前開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犯罪類型不同之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等罪,且係於108年至109年間密集為之,高達29件,其侵害法益、情節等情,暨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及受刑人之書面意見(有受刑人之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至上開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說明,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等毒品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5月(1次)有期徒刑6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10/26-108/10/27(4次)1、108/11/72、109/1/4108/10/15-108/11/18(5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85號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4號、第650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7、278、279、280、2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64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351號、第469號109年度審易字第503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1日109年6月11日109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64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351號、第469號109年度審易字第503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8日109年7月14日109年7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71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77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274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等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11/20-108/11/21(2次)109/5/5109/2/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6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766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62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9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92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5日109年11月13日109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62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9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92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3日109年12月23日110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01號編號78罪名偽造文書等偽造文書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9次)有期徒刑4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8/12/10-108/12/11108/11/21-109/2/10(1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762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8、639、694、978、979、1181、1409、2215、2216、3374、52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2號109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19日110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2號109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3日111年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14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