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告敏森科技有限公司上列原告前因與被告 麥家祥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