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即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許婉芳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