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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