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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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3號原告牛○○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王春花 年籍詳卷
牛心原 年籍詳卷被告 管綵媚 (原名 管采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王鐵雄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