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明邦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上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1、123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明邦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5年8月3日死亡,死亡原因尚待解剖鑑定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應堪認定。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鍾世芬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