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A女(民國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程○民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4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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