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上訴人 林沐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騰毅 、 黃宜君 、 莊承恩 、 黃柏鈞 間因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877,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