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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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有勝 訴訟代理人 黃士翰 律師
陳俊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寧波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0,2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