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00000000被告甲00000000
0、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0
000、甲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