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5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索和瑲
被   告  吳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陸仟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