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金蘭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庭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此為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庭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正被告邱金蘭最新戶籍謄本,此裁定書正本於同年月2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因本
件訴訟於被告間須合一確定,其全部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