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鑫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捌佰陸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