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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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金寶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紀三男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相對人紀三男業於民國103年1月5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原調解庭期作廢。
(二)聲請人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相對人紀三
   男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人,
   並應補再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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