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金寶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紀三男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相對人紀三男業於民國103年1月5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原調解庭期作廢。
(二)聲請人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相對人紀三
男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人,
並應補再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