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辜玉印 被告 程新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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