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49號上訴人台灣雷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房玉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雅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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