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49號原告 邱雅齡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林若馨 律師 林琬蓉 律師被告台灣雷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房玉齡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五第20、21行關於「305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03萬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之本金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元,扣減原告所主張於被告成立前之5萬元請求(此部分為無理由)外,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應為303萬元。因此,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有主文所指之顯然錯誤,此等文字誤繕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