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上訴人即被告勝興當鋪法定代理人 何豐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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