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英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英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英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英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08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47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1月21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白豐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