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佩宜┌─────────────────────────────────────┐│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坤木 │第一商業銀│97年6月25日│44,227元│0000000│││││行頭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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