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