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二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公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一)。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為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本件檢察官以被告甲○○涉有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通知檢察官應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如附件二)業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送達於檢察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檢察官逾期並未補正,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公訴。
三、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林俊寬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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