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9日以99年度簡字第915號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9年6月25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9年3月19日違反暫時保護令,經本院99年7月22日以99年度易字第1567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判處拘役50日,於99年8月23日確定,足見受刑人並非一時失慮,更違反先前以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勵,應無再犯之虞」而判決緩刑之基本目的,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99年1月26日下午11時許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731號、99年度偵字第47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15號(下稱前案)受理,99年3月19日調查庭訊問受刑人及告訴人,告訴人對受刑人傷害部分撤回告訴,並同意就受刑人違反保護令部分給予緩刑,本院99年度簡字第915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於99年6月25日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前揭案件調查庭訊問同日即99年3月19日下午9時8分許再行違反保護令,故意騷擾告訴人,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偵字第7651號提起公訴,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567號(下稱後案)判決處拘役50日,有本院職權調閱前揭刑事卷宗查核無誤。
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案調查庭訊問時,告訴人同意撤回傷害告訴,同意法院予受刑人緩刑宣告之日,理應知所警惕,詎其於調查庭後之同日夜間再為後案違反保護令、騷擾告訴人行為,而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宣告確定,前後兩案犯行相似,所觸罪名相同等節,顯見被告在99年1月26日違反保護令行為後,仍未潔身自愛,再觸法網,本院99年度簡字第915號判決所宣告之緩刑,實未能收省悟及警惕被告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而屬允當,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以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