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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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013號債權人 呂文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票號MB0000000、MB0000000號支票(附表編號9、10)
之退票理由單,以釋明如附表編號9、10之利息起算日及得按年息百分之6請求票據法定利率。
㈡若未能提出票號MB0000000、MB0000000號支票(附表編號9
、10)之退票理由單,請台端更正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按民法規定,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年息百分之5遲延利息)㈢債務人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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