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冠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6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冠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104年10月1日報告序號中和二-1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各1份(證明被告為警採尿前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參104年度偵字第26540號卷第41至42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證明扣案香菸及分裝杓(吸管)各1支均含有微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參同卷第51頁」為證據。
㈡同欄第1至2行之「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應補充為「按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被告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總純質淨重已達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審酌被告王冠生係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甚鉅,竟仍率以金錢向他人購入為數非少之毒品供己施用,進而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治安,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愷他命(驗餘淨重29.0867公克,純質淨重27.0730公克),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關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之諭知)。又扣案用以盛裝上開愷他命之包裝袋1個,以及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含有微量愷他命之香菸及分裝杓(吸管)各1支,其上毒品之殘渣皆難以析離,當整體視之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一│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即104年度偵字第26540│││餘淨重貳拾玖點零捌陸柒公│號卷第18頁扣押物品目錄│││克,純質淨重貳拾柒點零柒│表編號1所示之物│││參零公克)││├──┼────────────┼───────────┤│二│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即上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之香菸壹支│號2所示之物│├──┼────────────┼───────────┤│三│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即上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之分裝杓(吸管)壹支│號3所示之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6540號被告王冠生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
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冠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18日22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4段與自強路口,,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豪 」之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於當日23時20分許,在其新北市中和區新北環快與永和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27.0730公克)、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1根、分裝杓1支。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扣案,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5年1月29日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附卷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檢察官洪松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