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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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許美鳳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被告 趙國寶
趙許月霞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7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17 號(112.03.13)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94 號裁定(112.03.1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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