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詒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肆萬叁仟貳佰壹拾│AD二七五六三二││││司│行││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