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施用毒品器具水煙斗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