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點交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00號上訴人 莊謝玉珠 被上訴人 周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點交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