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36號原告 趙尉棋 法定代理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訴訟代理人 林國勳
黃呈利 律師被告 溫盧秀蘭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於110年10月27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上揭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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