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 鄭素香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 王耀星 律師 張立傑 之遺產管理人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即被繼承人張立傑之全體法定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認本件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111年2月21日裁定命本件於被繼承人張立傑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院於111年5月3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張立傑之遺產管理人,有該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