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65號原告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藝倢 被告許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