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國有財產讓售資格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43號原告 夏黃瑞蓮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代表人 吳宗明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間確認國有財產讓售資格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8,728元(計算式:本件62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8,848元/㎡×500㎡×4,757/12,600=11,108,7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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