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賀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58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賀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公訴人及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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