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籍設高雄上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4
323號、第14428號、第14532號、第14605號、第16608號、第22474號、第25773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813號裁定移轉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86年6月間某日起,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12之1號2樓,連續施用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同年
7月15日上午9時2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4月30日以86年度偵字第14323號、第14428號、第14532號、第14605號、第16608號、第22474號、第25773號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93年4月18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電腦資料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