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 原健光
日商Chabi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原知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 律師
王師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金蓮日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7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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