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俞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俞睿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俞睿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以108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於108年11月15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觀護人通知3次未到,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受刑人所為,已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3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本院於108年10月14日,以108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8年11月15日確定,而履約期間為108年11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嗣該案經彰化地檢署分別以109年度執護勞字第12號、109年度執護命字第11號案執行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先後以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函、公務電話、通知書通知受刑人應於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期日到案執行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並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合法送達函文,及由受刑人親自接聽公務電話、簽收通知書,然受刑人均未於所定期間到庭,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乃分別以附表一編號2至4(義務勞務部分)、附表二編號2至4(法治教育部分)所示之函先後3次告誡受刑人,有彰化地檢署函、送達證書、緩起訴暨緩刑義務勞務團體說明會簽到表、執行緩刑附帶條件義務勞務案件電話紀錄表、義務勞務團體說明會簽到表、執行義務勞務通知書、保護管束人及緩起訴被告「法治教育」講座簽到名冊、執行法治教育命令通知書(109年度執護勞字第12號卷第10至15、17至23頁、109年度執護命字第11號卷第10至21頁)在卷可憑。參以受刑人於執行檢察官通知執行時,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無視此一緩刑所定負擔之效力,而有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及顯有逃匿之虞等情,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自屬重大,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本院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表:
【附表一】109年度執護勞字第12號執行義務勞務┌──┬─────────────────┬─────────┐│編號│執行檢察官發函字號及內容│備註│├──┼─────────────────┼─────────┤│1│彰化地檢署109年3月13日彰檢錫申109││││執護勞12字第1099008999號函通知受刑││││人應於109年4月14日參加義務勞務勤前││││說明會││├──┼─────────────────┼─────────┤│2│彰化地檢署109年4月16日彰檢錫申109│彰化地檢署另於109│││執護勞12字第1099013585號函告誡受刑│年5月6日以公務電話│││人(第1次告誡),並通知受刑人應於1│通知受刑人應於109│││09年5月12日參加義務勞務勤前說明會│年5月12日參加義務││││勞務勤前說明會│├──┼─────────────────┼─────────┤│3│彰化地檢署109年5月13日彰檢錫申109│彰化地檢署另於109│││執護勞12字第1099017815號函告誡受刑│年5月27日以執行義│││人(第2次告誡),並通知受刑人應於1│務勞務通知書通知受│││09年6月9日參加義務勞務勤前說明會│刑人應於109年6月9││││日參加義務勞務勤前││││說明會│├──┼─────────────────┼─────────┤│4│彰化地檢署109年6月16日彰檢錫申109││││執護勞12字第1099022219號函告誡受刑││││人(第3次告誡),並通知受刑人應於1││││09年7月3日至彰化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附表二】109年度執護命字第11號執行法治教育┌──┬─────────────────┬─────────┐│編號│執行檢察官發函字號及內容│備註│├──┼─────────────────┼─────────┤│1│彰化地檢署109年3月13日彰檢錫申109││││執護命11字第1099008992號函通知受刑││││人應於109年4月15日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彰化地檢署109年4月17日彰檢錫申109│彰化地檢署另於109│││執護命11字第1099014059號函告誡受刑│年5月6日以公務電話│││人(第1次告誡),並通知受刑人應於1│通知受刑人應於109│││09年5月13日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年5月13日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彰化地檢署109年5月15日彰檢錫申109│彰化地檢署另於109│││執護命11字第1099018081號函告誡受刑│年5月27日以執行法│││人(第2次告誡),並通知受刑人應於1│治教育命令通知書通│││09年6月17日參加法治教育課程│知受刑人應於109年6││││月17日參加法治教育││││課程│├──┼─────────────────┼─────────┤│4│彰化地檢署109年6月20日彰檢錫申109││││執護命11字第1099023001號函告誡受刑││││人(第3次告誡),並通知受刑人應於1││││09年7月3日至彰化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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