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訴人 李振芳 被上訴人 鍾嘉村
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