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 張采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定閎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