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 余振彰 被告 張川恩 之繼承人或財產管理人
張鬧家 之繼承人或財產管理人 張振芳 之繼承人或財產管理人 李義弘
李金品 張宏岳
張月桃 張瑞昌 張根旺 張邦机
張宸熏 即 張禎蘭
張飛程 即 張銘仁
張月琴 黃玉青 李文彬 李文博 李綉淇 莊德勝 莊德義 黃惠玲 謝嘉蔚 陳素菁
孫陳秋香 廖張美容 李張富容 葉國隆 薛玉雲
陳靜怡 張國倉
張茂林 張明玉 張慈容 張明頭 張銘欽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84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號15,211元1,81881分之1341,402元2臺南市○○區○○段000號14,318元74.7181分之113,206元3臺南市○○區○○段00000號16,300元1.3681分之1274元4臺南市○○區○○段000號14,073元642.7681分之1111,674元5臺南市○○區○○段000號14,377元2,056.7481分之1365,059元6臺南市○○區○○段000號14,921元886.181分之1163,228元合計994,8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