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38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亭宇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沈偉峻 、 沈憶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