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謝明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婉婷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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